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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8日 星 期 日 【标题】 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 【副标题】以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为视角 【法宝引证码】 【作者】金海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文章分类】商标法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年份】2011 【期数】第6期 【中文关键词】商标诉讼;混淆可能性;调查统计 【页码】26 【中文摘要】 旨在分析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在分析商标法规定与实际案例,并参照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增设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近似作为认定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基于此标准在司法认定上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调查统计不宜一概排除,而应考虑其证据效力,并相应确立此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注释】 [1]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 469 (1897)。 [2]威廉·兰德斯、理查德·,(全讯网地址www.7788001.com)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页。 [3]同注释[2],第215~217页,皇冠走地。 [4]例如,“两面针”是药物牙膏中包含的原料植物名称,但它被用作某公司所生产牙膏的牌子,消费者已经将它与该公司之间建立了联系,“两面针”就具有了植物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参见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5]例如,“阿斯匹林”(Aspirin)原本是制药公司专利药品的注册商标,药品学名为“乙酰水杨酸”。但它现在多数国家已被当作该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再享有商标权。参见Robert Cooter and Thomas Ulen, Law and Economics, 4th ed., Pearson Education Inc.,2004, p.135. [6]参见,例如Beverly W. Pattishall, David C. Hilliard, Joseph Nye Welch, Ⅱ,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5th ed.,LexisNexis 2002, p. 255。汉斯·采泽尔、戴维·凯:《用数字证明―法律的诉讼中的实证方法》,黄向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 11章,皇冠走地比分。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第6版,何美欢、樊志斌、黄博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章。 [7]《商标法》第52条第1项。 [8]汉斯·采泽尔、戴维·凯:《用数字证明―法律的诉讼中的实证方法》,黄向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页。 [9]E.S. Original Inc.,v. Stride Rite Corp.,656 F.Supp. 484, 490 (1987) (It is significant that ... did not undertake a consumer survey, a failure which strongly suggests that a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cannot be shown). [1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86号。 [1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 [12]《TRIPS协定》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同意,在贸易过程中对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且此类使用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在对相同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标记的情况下,博彩网8bc8,应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13]英国《商标法》第10条:(1)如果一个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一个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记,并且其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则此人对该注册商标构成侵权。(2)一个人侵犯了某注册商标,如果他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了一个标记,因为:(a)这一标记与该注册商标相同,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似,或(b)这一标记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并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存在引起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该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德国《商标法》第14条亦有相同规定:1.根据第4条获得商标保护的所有权人应拥有商标专用权。2.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应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1)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任何标志;(2)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存在混淆的可能,包括该标志与该商标之间产生联系的可能;或者(3)在与受保护的商标所使用的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但是该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使用该标志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3条规定:非经所有人同意并可能在公众意识中造成混淆,不得:a)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贴附以及使用复制的商标;b)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仿冒该商标或使用仿冒商标。美国《商标法》未作如此划分,但均加上“导致混淆之可能”为条件。参见Title 12, Charter 22. Section 1114.补救;侵权;印刷和出版商无知侵权[第32条](1)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a)在商业中将一注册商标的复制、伪造、仿冒或逼真的仿制品用于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推销、经销或广告宣传有关方面,这种使用可能引起混淆,或引起误认,或可能是欺骗;或(b)复制、伪造、抄袭或逼真地仿制一注册商标,并将这种复制、伪造、抄袭或逼真仿制的商标应用于企图在商业中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推销、经销、或广告有关方面使用的标签、招牌、印刷品、包装、包纸、容器或广告上,这种使用可能引起混淆,或引起误认,或者可能是欺骗; [14]599 F.2d 341 (9th Cir. 1979). [15]参见Robert Merges, Peter Menell, Mark Lemle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4th ed.,Aspen Publisher 2007, 726-30。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9条。 [17]Beverly W. Pattishall, David C. Hilliard and Joseph Nye Welch, Ⅱ,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5th ed.,LexisNexis 2002, p.244. [18]传闻证据是指由陈述者作为证明所主张的某个事实成立的证据的陈述,而该陈述并非在开放审理之中当庭作证时所说的。另参见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第6版,何美欢、樊志斌、黄博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19]同注释[18],第93页。 [20]26 F. 2d. 376 (1928).在该案中,原告是在钟表上使用Elgin商标,被告则在汽车用计时器上使用Elgin商标。法院最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1]87 F. Supp. 16 (1949). [22]167 F. 2d 969 (1948).在该案中,原告出版了一份名为“Seventeen”的杂志,被告则随后生产一种名为“Miss Seventeen”的腰带。一审和上诉法院均以多半导致混淆为由判决被告侵犯商标权。 [23]216 F. Supp. 670 (1963). [24]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第6版,何美欢、樊志斌、黄博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25]615 F. 2d 252 (1980). [26]207 U. S. P. Q. 12 (1979). [27]法院引了另一案件中法官的意见:“如果被访者不是在真正购物而只是在友好心情中回答调查者的问题,他的精力集中程度和钱包在他手上的时候是大不一样的。不同于花费现金,许多人在回答社会调查者的问题时通常不会费那么大力气去避免混淆。”American Luggage Works v. United States Trunk Co.,Inc.,158 F. Supp. 50, 116 USPQ 188 (Mass. 1957)。 [28]201 F. Supp. 2d 335 (2002). [29]约翰·莫纳什、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第6版,何美欢、樊志斌、黄博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117页。 [30]同上,第103页。 [31]540 F. 2d 266 (1976). [32]77 F. 3d 909 (1996). [33]220 U. S. P. Q. 386 (1983). [34]Beverly W. Pattishall, David C. Hilliard and Joseph Nye Welch, Ⅱ,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5th ed.,LexisNexis 2002, p.261-62. [3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43号。在该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商标“恒生”与原告注册商标“恒升”近似,并且导致了实际的混淆:2000年8月5日,原告恒升集团收到用户对“恒生”笔记本电脑的投诉信,2000年8月22日,恒升集团租用的北京航天长城大厦与恒升集团的电话协议中,将“恒升”集团误写为“恒生”集团;恒升集团曾收到邮寄给“恒生”笔记本电脑、恒生集团的信函。2002年7月26日,山东《齐鲁晚报》A9版刊登报道,称:中消协公布电脑抽检结果,恒升、柏安等电脑辐射超标。恒升集团遂与《齐鲁晚报》就此报道进行交涉,2002年7月28日,《齐鲁晚报》刊登重要更正,称:本报7月26日A9版“恒升、柏安等电脑辐射超标”一文中“恒升”应为“恒生”。因此,该案利用的是证明实际混淆的证据,而在应用调查统计方法方面不算显著。 [36]汉斯·采泽尔、戴维·凯:《用数字证明―法律的诉讼中的实证方法》,黄向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218页。波斯纳法官也指出:“为了帮助法官进行权衡,商标纠纷案件的此站也可下载,www.7788001.com,overhead in birds , military 方当事人都会雇佣市场学或者应用统计学专家实施消费者调查。接下来的专家之争常常令人厌恶。许多专家愿意为了佣金向有利于雇用者的方向扭曲自己的科学立场”。Indiannapolis Colts v.Metropolitan Baltimore Football, 34 F. 3d 410。《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一书的译者则强调:与其提出一his he licopter is dark www.5566001.com, and fly 差劲的调查,还不如干脆不做调查。参见该书“译者序”,第109页。 [37]《北京青年报》2003年8月13日汽车时代版,http://auto.sina.com.cn/news/2003-08-13/43212.shtml(2008年11月20日访问)。 [38]威廉·兰德斯、理查德·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该作者其他文章】 知识产权的兴起:一个前途未卜的观念(二)(文章出处:《科技与法律》 2007年 第2期) 知识产权的兴起:一个前途未卜的观念(文章出处:《科技与法律》 2007年 第1期) 知识产权的界线划在哪里――《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再读记(文章出处:《电子知识产权》 2005年 第12期) 2003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文章出处:《法学家》 2004年 第1期) 2002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文章出处:《法学家》 2003年 第1期) 2001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文章出处:《法学家》 2002年 第1期) 1999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文章出处:《法学家》 2000年 第1期) 1998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文章出处:《法学家》 1999年 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
